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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用户:杜
发表时间:2021-07-0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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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关于厦建筑【2021】65号文
厦建筑【2021】65号文中第六款 执行时限(二)中的“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材料价差调整风险幅度按厦财建【2018】9号文件执行”,请问这里的风险幅度是指“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定为基准价的±10%。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在基准价±10%以内的不作调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准价±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吗?是否有时间界限及其他调整原则? 如2017年的项目已竣工但未结算(合同约定材料价差按【2011】38号文执行),那该项目的价差调整可按什么文件执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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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用户:管理员
回复时间:2021-07-14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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