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文件精神,我站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P类,2021年修订)的通知》(厦建筑〔2021〕54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0〕40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劳务实名制监督检查,现将7月份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站组织对21个市管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及劳务实名制检查,其中房建项目15个,市政项目6个,发出整改通知书15份,累计在省监管信息系统扣分72分。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项目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洪塘污水处理厂配套国道324复线主干管及后曾泵站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厦门水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厦门鑫晟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个别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台账未附完整票据。如富贵门花园三期项目,其施工单位为福建三霖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厦门市胤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三)个别项目未在上季度末填报施工合同履约进度。如翔安区沙美路2020XP19地块项目,其施工单位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市雄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三、处理意见
针对7月份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我站对相关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或给予省信用系统扣分处理(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支付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21〕66号)的要求,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项费用应独立于工程款申报,单列单审。施工单位在单列该笔专项费用的过程中,应该列出支出明细清单,并附实物图片和交易票据,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盖章确认。
(三)加强信息填报管理。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合同基本信息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末最后15日内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上填报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直至项目竣工。
特此通报。
附件:7月份施工合同履约检查处理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