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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关于厦建筑〔2021〕64、65号文件执行中 有关问题的解答

(文号:厦建价〔2021〕21号 发稿时间:2021-12-01 阅读次数:)

一、材料“基期价”如何取定?

答:原合同有约定“基期价”采用方式的按原合同约定。原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公开招标项目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非公开招标项目按合同签订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二、施工当月的“报告期价”如何取定?

答:原合同有约定施工当月的“报告期价”采用方式的按原合同约定。原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三、钢筋、水泥施工当月的“报告期价”如何取定?

答:《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钢筋、水泥价格为上个月的平均价。原合同有约定钢筋、水泥施工当月的“报告期”取定方式的按原合同约定。原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钢筋、水泥施工当月的价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网发布的日价取平均值。

四、不锈钢管、钢绞线等文件没有明确列出的材料是否可以调整价差?

答:不锈钢管、钢绞线等文件没有明确列出的材料(设备)或材料(设备)占比低于合同总价1%的不可调整价差。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如何调整价差?

答: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可参考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价差:一是双方可协商统一询价机制确定材料价格;二是参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同类型信息价确定材料价差幅度。

六、厦建筑【2021】65号文规定2021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材料调差风险幅度按厦财建【2018】9号文的规定执行,可调价差的材料类别和价差调整费用的计算办法如何执行?

答:2021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的材料调整价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厦财建【2018】9号文执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