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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缺项材料市场参考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23〕94号 发稿时间:2023-10-30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缺项材料市场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扩大造价信息服务范围,提高造价信息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编制规程》(DBJ/T13-225-2015),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缺项材料市场参考价格发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缺项材料定价方式原则上执行《关于明确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机制的通知》(厦财建〔2018〕15号)和《关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财建〔2018〕44号)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所称的缺项材料是指暂不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编制规程》(DBJ/T13-225-2015)规定的综合价格发布条件,且在我市建筑市场已开始推广和使用的新材料。

  二、纳入市场参考价格发布范围的缺项材料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缺项材料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或有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关于缺项材料推广、使用或论证的政策文件;

  (二)同一种缺项材料有不同的品牌厂商或销售商;

  (三)同一种缺项材料有3个及以上财政投融资或国有投资项目的应用案例。

  三、缺项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由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组织采集、编制,定期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年刊)发布。

  四、为便于市场各方了解缺项材料的应用和定价情况,由建设单位依据厦财建〔2018〕15号文及厦财建〔2018〕44号文要求开展单项工程缺项材料价格论证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按要求向市造价站报送相关资料,市造价站负责采集和整理论证结果,并在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网予以发布。

  五、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缺项材料的应用与管理,配合市造价站做好缺项材料市场参考价格发布的相关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