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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的通知

(文号:厦住建建筑〔2024〕21号 发稿时间:2024-04-24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规〔2021〕5号-筑),为顺利开展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我局制定了《2024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4月22日          

  

  2024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

  一、信用评价周期及认定范围

  (一)评价周期

  按季度进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根据每个季度最后一天,企业所有仍在有效期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等,按照计分规则得出建筑施工企业的季度评价得分和相应信用等级,每季度的评价结果于下一季度第二个月(2月、5月、8月、11月)的1日开始应用(2024年第一季度以评价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二)2024年第一季度信用监管行为(C类、P类)信息采集有效范围

  有效期为1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有效期为2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有效期为3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三)信用监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

  1.C类信用监管行为采集标准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24〕1号)执行;P类信用监管行为采集标准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21〕143号)执行。

  2.各类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采集评价周期范围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范围内的不予记入。

  二、信用监管行为评价(C类)得分、(P类)得分和企业监管基准分分值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企业信用监管行为(C类)得分满分40分、企业信用监管行为(P类)基础分55分和企业监管基准分5分。

  企业监管基准分5分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得分值予以赋分(按季度开展信用评价后,计取上一年度4个季度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得分值的平均分):上一年度P类得分S≥53分的,得5分;上一年度P类得分50≤S<53分的,得4分;上一年度P类得分45≤S<50分的,得3分;上一年度P类得分40≤S<45分的得2分;上一年度P类得分S<40分的得1分;上一年度未参评企业得3分。

  三、评价方式及内容

  (一)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方式

  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登录综合平台如实申报,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采集认定。

  2.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填报。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1.上一年度不良行为得分情况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2.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在作出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采集评价。所涉的行政处罚(处理)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监管行为评价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综合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文书。建筑施工企业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扣分执行。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一经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项记入2次。

  4.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文书或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符合监管行为评价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综合平台如实填写,并上传相关文书。企业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扣分执行。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一经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项记入2次。

  (三)信息审核管理

  1.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规定的,纳入综合平台公示。

  2.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纳入综合平台公示。

  3.采集的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按评价指标的规定执行。

  四、信用监管行为信用专项类别权重设置

  工程质量管理类别的权重为30%、安全生产管理类别的权重为25%、文明施工管理类别的权重为10%、建筑市场管理类别的权重为25%、社会责任类别的权重为10%。

  五、企业信用监管行为(C类)的档次和得分值限定

  良好行为分为C1-C4档次,具体分值如下表:

  良好行为档次

  C1部级表彰

  C2省级表彰

  C3市级表彰

  C4区级表彰

  各档加分值

  30

  20

  10

  5

  C1-C4各档次表彰满分值限定为15分,即单个档次得分超出15分的以15分计算,信用监管行为(C类)得分总分超过40分的按40分计算。

  六、企业信用监管行为(P类)的档次和扣分值

  信用监管行为分为P1-P6档次,具体分值如下表:

  不良行为

  行政处罚类

  非行政处罚类

  不良行为

  档次

  P1

  很严重

  P2

  较严重

  P3

  严重

  P4

  中等

  P5

  一般

  P6

  轻微

  各档

  扣分值

  55

  45

  35

  25

  10

  5

  七、信用评价等级分布方案

  (一)施工总承包系列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情况,企业信用得分≥70分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70>企业信用得分≥62分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级;企业信用得分<57分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其余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级。

  (二)专业承包系列

  专业承包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情况,企业信用得分≥65分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65>企业信用得分≥61分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级;企业信用得分<57分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其余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级。

  八、有关信用评价扶持措施

  符合信用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参与厦门市建筑施工信用综合评价,经评价后其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低于相关扶持政策文件的扶持标准的,按扶持标准进行认定调整。其中:

  (一)细化《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建规〔2022〕4号-筑)规定:1.对于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0亿元的,直接核定2024年四个季度信用评价分数为70分,每增加2.5亿元再加1分,最高不超过90分;2.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直接核定2024年四个季度信用评价分数为70分,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直接核定2024年四个季度信用评价分数为90分。

  (二)关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于在我市拥有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按照市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标准给予采集良好行为,并给予直接核定2024年四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分数为70分;对于在我市拥有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部品部件生产类和施工类)的企业,按照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标准给予采集良好行为,并给予直接核定2024年四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分数为80分。上述认定资格和加分,拥有产业基地的企业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给其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关联公司(即最终隶属同一集团控投),但只能1家企业使用。

  九、其他事项

  (一)企业参评资质认定。企业参评资质由企业负责及时更新并确保真实、有效。企业可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

  (二)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三)联合惩戒措施。在信用评价周期内,企业被纳入厦门市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含主要负责人)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等级。被限制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在整改纠正后,退出厦门市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含主要负责人)不再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可提出恢复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四)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施工总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系列”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仅在“专业承包系列”中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