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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文号:厦建工〔2007〕79号 发稿时间:2007-07-30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施工企业应依法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鉴于建筑施工过程的特殊性,投保实行不计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比例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施工企业直接办理。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
  (四)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公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五)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施工企业应及时告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七)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标准为: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厦门市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4倍、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6万元。
  二、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机构的选择机制
  (一)为促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根据施工企业的意愿,代表施工企业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不少于四家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和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参与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招标方案(含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应事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保险专业中介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共同组成服务机构,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确定专业的服务人员集中办公,推行安全标准化服务,开展施工现场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代理索赔、安全技术咨询、农民工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服务。
  (三)设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防范费用专户,专款专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和承保公司共同建立监管和使用制度,确保将安全风险防范费用用于促进、激励、服务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防范费用使用情况。
  (四)建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救治“绿色通道”和医疗抢救费用保证金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应与医疗定点单位签订协议,向投保单位提供“绿色通道”介绍信。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发现投保企业的施工现场存在有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建议投保企业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其它有利于提高安全服务质量的要求。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从事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有从业资格、良好信誉和履约能力,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并提供便捷优质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协助做好安全服务工作。
  (三)其它有利于安全服务等履约要求。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统一明确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和承保费率。
  (二)承保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
  六、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二)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要求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如实记载于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安全措施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对未办理或者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并予书面告知。
  (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并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应及时将招标方案(含招标文件)、招投标结果、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和承保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细则、对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等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保险公司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及保后服务和索赔支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诚信行为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七、其它要求
  (一)各区建设局应参照本《通知》意见,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相关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自2007年9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管工程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按本《通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