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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文号:厦建建〔2008〕31号 发稿时间:2008-05-22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厦府〔2008〕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存储工作,现将建筑业企业执行《实施办法》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8年6月1日起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即:工资保证金数额=施工合同人工费总额/合同工期(月)×调整系数。
不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未按现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且合同预算书中未体现人工费总额的建设项目,为方便核定工资保证金数额,按下列公式简化计算:工资保证金数额=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工期(月)×0.1×调整系数。
    三、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办理地点为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造价站窗口(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联系电话:8129143。具体办事指南可在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或登录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网(www.cmsc.v.cn  查阅。
    四、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于2008年6月1日起登录厦门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快速通道→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输入本企业用户名及密码即可查询本企业的工资保证金调整系数。
    五、对由各区建设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各区建设局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尽快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