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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0]39号 发稿时间:2010-12-23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项目水泥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0]189号)精神,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闽政办发明电[2010]189号的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砼的质量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存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杜绝不合格水泥、商品砼等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确保工程质量。
  二、要加强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不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要责令纠正。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对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力度,对水泥及商品砼等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发布每周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发布每日价格信息;对于哄抬价格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予刊登相关价格信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预算价(控制价)时,应当及时向市场询价,并根据水泥、商品砼、管桩、砼管等材料的最新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三、水泥制品和商品砼生产企业要严格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供货质量,要积极组织水泥货源,提高供应能力,严禁借水泥供应紧张之机哄抬价格,并认真履行已签订的合同,保证重点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建设需要。施工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风险包干幅度条款的管理,结合企业自身能力做出经营决策,提高履约能力;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或用于工程上。
  四、在2010年10月中旬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水泥、商品砼、水泥制品等主要建筑材料(以下简称水泥等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属于承包工程范围, 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水泥等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水泥等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六)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