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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稿时间:2013-01-04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相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障商品混凝土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闽建[2012]1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应按照省建设厅闽建[2012]15号文标准执行,现有企业试验室未达标准的应限期整改,并于2013年11月1日前完成整改并备案,逾期未达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撤回其资质。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向我局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报我局初审后向省建设厅备案,备案及初审材料提交我局建材与节能科技处。

  二、现有的分厂(分站)应按新标准重新申报备案。已设立分厂(分站)的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按省厅闽建[2012]15号文要求重新申报分厂(分站)备案,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向我局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报我局初审后向省建设厅备案,备案及初审材料提交我局建材与节能科技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212月31日


闽建[2012]15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