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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16〕7号 发稿时间:2016-02-02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作相应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厦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标准调整如下:

  项目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安全文明施工

费率

3.34%

4.8%

5.86%

    二、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执行。

  三、单独发包的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如实际有设置施工围挡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计取围挡费用,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其单价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砖砌施工围挡    850/

     装配式施工围挡   680/  

  四、厦门市扬尘防治措施费计算办法参照《厦门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市场计价参考》201502期执行。我局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621日起执行。20162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及20162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1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