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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建协〔2018〕26号 发稿时间:2018-12-25 阅读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健全代建市场诚信体系,引导代建企业诚信守法,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等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81224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代建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代建企业诚信守法,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以下简称“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市建设局依据本办法,对代建企业在厦门区域内从事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情况综合评价。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对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 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建设局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及时更新记录相应信用信息。

第五条 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代建企业在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当代建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可及时动态调整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六条 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分为信息采集、审核、征求意见、公示、公布等阶段,全程实行网上办理。

第七条 市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部门可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并商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相应专业的代建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或标准。

市重点办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点项目管理特点,商市建设局研究有针对性地调整考评指标,并将考评结果应用于重点项目管理。

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第八条 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评价年度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得分、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对代建评价得分分别按50%40%10%加权计算组成,总分100分。

总分计算模型:Zi=×50%+×40%+×10%

其中:

:指企业;

:指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总分;

:指评价年度企业的通常行为评价得分;

:指评价年度企业第个项目的实施行为评价得分;

:指评价年度建设单位对企业第个项目的评价得分;

:指评价年度企业参与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项目数量;

:指评价年度企业参与建设单位对代建评价的项目数量。

第九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代建企业在评价年度内的代建业务主要发展指标、奖励信息和不良信息的量化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

(一)主要发展指标包括企业完成代建项目投资额、代建名录库资格和主要技术管理力量等。

(二)奖励信息包括代建项目获得工程质量类、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类和其他管理类等。

(三)不良信息包括业务承发包管理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由市建设局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季度考评、竣工考评或其他专项检查评价工作,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控制等要素量化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代建评价是指在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的代建履约情况量化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承接的代建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委托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的,在信用综合评价时,该项目相关信息仅限于集团公司或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的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适当调整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加权比例系数以及相关评价指标分值体系。

第三章 企业通常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四条 代建企业应主动参与企业主要发展指标、奖励信息和不良信息的采集。

第十五条 企业完成代建项目投资额是指评价年度内代建企业完成的代建项目投资额,由企业负责在次年110日前录入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业务平台”)。逐步推广代建项目投资额填报系统,强化日常动态录入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对代建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等不良信息,应在生效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不良信息反馈项目参建单位(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并抄送市建设局、项目责任单位;代建企业应在收到项目相关不良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处罚文书或其他通报批评文件,在业务平台主动申报。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等不良信息,由代建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业务平台主动申报。

第十八条 奖励信息、不良信息的有效期原则上应以相应奖励、处罚文件落款时间起算。非代建企业原因导致奖励、处罚文件实际收到时间滞后的,则以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代建企业不按时申报不良信息的,市建设局将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按评价标准的2倍扣分。

第二十条 代建企业的奖励信息,由代建企业凭获奖文件或其他通报表扬文件,及时在业务平台主动申报。代建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奖励信息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第四章 项目实施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行为评价信息在考评或检查评价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建设局负责录入业务平台。因市建设局等部门原因导致代建企业未取得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原则上该项得分按75分计取;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高于75分的,可按其得分计取。如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展综合评价考评的,其结果由代建企业负责录入业务平台,市建设局视情况审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以及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五章 建设单位对代建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代建企业评价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办理并按本单位相关程序审核确认。未取得建设单位评价的,原则上该项得分按75分计取。

项目依法直接立项给代建企业的,该项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责任)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严格按照规定,于每年12月开展并完成评价工作,次年15日前将评价结果反馈代建企业并抄送市建设局,由代建企业于次110日前录入业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施工图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的,代建企业可向建设(或责任)单位提出终止评价书面申请,经建设(或责任)单位同意后终止评价,该项评分不纳入评价管理范畴。

第六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代建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市建设局仅对企业申报的信息内容进行形式核对。发现可疑信息可根据需要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应当在“厦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厦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对公示的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处理决定自作出后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记载代建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代建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3年。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局应对外公布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三十条 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局提出异议,市建设局可视异议情况转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原则上处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分工原则如下:

对于信用综合评价分数核算或等级核定以及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有异议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处理;对于纳入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不良记录等不良信息有异议的,由原作出不良信息处理的单位负责处理;对与建设(或责任)单位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或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发现企业有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建设局应当对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三十三条 生效的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对已运用原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事项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八章 评价等级及运用

第三十四条 评价周期内,未承接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名录库内企业以及承接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名录库外企业原则上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不评定其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第三十五条 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BB+BB-C四个等级。

A级:90分≤评分≤100分,表示信用优秀;

BB+级:80分≤评分<90分表示信用较好;

BB-级:70分≤评分<80分表示信用一般;

C级:评分<70分,表示信用较差。

市建设局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序情况,发布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第三十六条 评价年度内,代建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一)代建项目中被省级及以上、市级效能监察部门问责处理次数分别超过(含)1次和2次;

(二)代建项目出现较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代建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控制不佳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四)代建项目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现象(含涉黑涉恶事件、集体上访等)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五)进入代建名录库不足6个月;

(六)恶意隐瞒有关信息影响信用评价;

(七)其他较大影响信用评价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价年度内,代建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评为BB+级:

(一)代建项目中被省级及以上、市级效能监察部门问责处理次数分别超过(含)2次和3次;

(二)代建项目出现重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代建项目的进度、投资、文明施工控制很差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代建项目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现象(含涉黑涉恶事件、集体上访等)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五)恶意隐瞒有关信息严重影响信用评价;

(六)其他严重影响信用评价情形。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从代建名录库中选择代建单位时,可根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区别对待,主要原则如下:

(一)不得选择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建单位;

(二)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和BB+级的代建单位,可在企业信誉项分别加4分和2分;

(三)随机抽取法评标时,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BB+级和BB-级的代建单位可分别以4次、2次和1次机率参加随机抽取;

(四)确定邀请招标对象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对象时,原则上应结合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情况择优选择。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监管类别,具体内容为:

(一)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推行绿色监管,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级:推行蓝色监管,实行信用引导机制,指导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级:推行黄色监管,实行信用限制机制,指导、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推行红色监管,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清出名录库。

第四十条 专项检查或考评、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的频率不受上列类别限制。

未评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BB-级(黄色监管类别)予以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代建项目开展自管模式、代建费(或概算)包干模式等试点工作可优先考虑在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BB+级的代建企业中实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代建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综合评价过程中工作不力,拒不配合或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红色监管;情节严重的,纳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评价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畴,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代建企业相关评价工作,发生违规违纪、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对于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厦建协〔201714号文件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同步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2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

2.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表

3.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或责任)单位对代建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