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市场管理 > 合同履约 > 正文

关于2016年11月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厦建筑〔2016〕145号 发稿时间:2016-12-15 阅读次数:)

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劳务、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文件精神,我局委托市造价站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1号)和《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修订版)》(厦建筑[2016]61号)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和造价咨询监督检查。现将11月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11月合同履约检查22个项目,其中房建项目19个,市政项目3个,发整改通知书22份,记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3件,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7件,劳务分包单位不良行为记录3件。

二、存在的问题

从巡查情况看,多数项目的参建单位能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合同义务。但仍有部分受检项目责任主体对合同履约工作重视不够,特别是部分监理单位,未尽职履责,对项目内业资料疏于监管,主要人员未到岗履职,具体问题如下:

(一)部分监理单位未审核施工单位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台帐和票据。

(二)部分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没有单列申报。

(三)部分项目建机一体化合同管理混乱,随意变更塔吊型号。

(四)个别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存在未到岗履职现象。

(五)部分项目劳务公司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花名册或未完整建立工资表。

(六)个别项目未在福建省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上上传造价附件并按规定在系统上填报季度项目履约进度。

三、处理意见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大型机械配备与合同约定不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单列等违反管理条例和合同履约不到位的责任主体单位分别予以责令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省信用系统违规记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附件、201611月份合同履约检查处理情况一览表)。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细化建设项目内业管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市两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文件管理,自查自纠现场实际与内业资料不符、内业资料造假的现象

(二)进一步提高合同履约意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合同履约意识,严格按合同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合同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全面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各尽其职,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文件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人工资按期及时支付,并确保工资支付到人,及时调解,避免发生群体讨薪事件。

特此通报。

附件:201611月份合同履约检查处理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