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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16〕62号 发稿时间:2016-07-15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建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促进参建各方落实对项目的履约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2.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情况表

3.合同履约施工单位人员签到表

4.合同履约监理单位人员签到表

5.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16714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程序化、制度化,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现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标准》、《厦门市建设局行政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整治要求等,对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市级监督检查,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区管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监督检查方案由各区建设局制定。

第四条 市造价站成立市管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督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市造价站一名站领导带队,成员由市造价站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分若干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局根据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专项工作要求派人参与。

第五条 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项目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网络系统应评价的工程项目中随机抽取,每周每个小组抽取不少于4个项目。省市重点项目优先抽取。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行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二)合同履约情况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情况

(五)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

(六)大型施工设备使用情况

(七)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

(八)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九)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十)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受检工程项目;

(二)检查告知:项目抽取后由督查小组长提前一天通知建设、施工及监理等主体,并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要求及备查资料等;

(三)实施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

(四)记录检查情况;

(五)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情况表》,并要求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员在检查表格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受检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受检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第十条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对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确定扣分的子项及分值,及时在省系统中录入;涉及不良行为的,应当依据我局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予以记录处理,同时还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书面整改要求分为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改正并扣分;

(三)责令改正、扣分、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四)责令改正、扣分、记录企业不良行为、约谈企业负责人并立案查处等。

第十一条 每月月底,市造价站组织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点评会,通过点评,分析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第十二条 每月月初,市造价站负责汇总上月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形成通报,市造价站根据通报情况约谈上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听取其改进管理措施的汇报并提出监管要求、市建设局派人参与。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修订版)》2016070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