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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6]25号 发稿时间:2016-09-07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根据《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列入省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和问责。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2016年9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闽政办〔2016〕146号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已收取的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收取依据文件应当立即废止。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利息。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强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督查。为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10月份组织重点督查,督查情况将予以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

  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和闽政办〔2016〕146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福建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上月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2016年9月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

  附件: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日


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