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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2017年6月份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厦建筑〔2017〕61号 发稿时间:2017-08-21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文件精神,我局委托市造价站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修订版)》(厦建筑[2016]61号)和《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监督检查。现将20176月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6月份,我局组织对28个市管项目进行合同履约和劳务实名制督查,其中房建项目23个、市政项目5个;发出整改通知书28份;记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4件、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3件、劳务分包单位不良行为记录4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省厅相关文件要求,配备劳务管理员,或未缴纳劳务管理员职工社保。如中建四局施工,厦门协建监理,厦门欣鹭劳务分包的万科湖心岛项目。

(二)部分监理单位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职。如厦门华远施工,厦门协建监理,厦门中拓劳务分包的华远商务中心项目。

(三)部分施工单位未按省厅要求公示工人《考勤登记表》。如厦门金固施工,厦门筼筜监理,厦门浩意劳务分包的民航厦门空管站航管楼扩建工程项目。

三、处理意见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总监不到位或不履职、未公示工人《考勤登记表》、未按省厅要求配备劳务管理员的责任主体单位,分别予以责令整改、省信用系统违规记分、记入不良行为档次等处理(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多个项目部已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但在仍存在工人考勤未及时公示、个别工人工资未及时发放、未配备劳务管理员或未为管理员缴纳社保等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主动学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通知和文件,建立完善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责任主体将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要确保将工人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上,同时要做好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影像记录等台账。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在检查过程中,多次发现同一家监理公司的不同项目部,因同一类型问题被反复监督整改。如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中,厦门协建多次发生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职的问题。

特此通报。

 

 

                                                                            厦门市建设局

                                                                            2017818


厦建筑〔2017〕61号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