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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号:厦建法〔2004〕16号 发稿时间:2004-12-08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其中,城市道路是指按国家市政道路建设标准建造的城市主次干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非法定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管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此,现就依法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的质量安全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工程设计施工的承发包(包括招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资格资质管理要求,凡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属违法承发包活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执法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市招投标办公室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招投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审查中,对违法设定招标条件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予以监督和纠正。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市政工程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基础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