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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厦建工[2004]12号 发稿时间:2004-01-18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局、市监督站、检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检测工作行为,促进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

1、质量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检测的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单位应将检测合同提交市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检测专业委员会定期将收集的检测合同整理、汇总报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2、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确认见证封样的标识,并将标识交所签约的质量检测单位备案,质量检测单位接受见证取样样品的检测委托时应核查封样标识,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的样品。无封样标识的,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伴送至质量检测单位。

3、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本市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时。应确保到场的仪器设备的精度标准等于或高于其《质量管理手册》规定要求、人员到位情况与检测资格相适应和检测资料质量符合要求。市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应于检测工作开始前组织对其进行实施指导并定期将其工作实施情况收集整理、汇总报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监督检查。

4、质量检测单位或企业试验室应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从检测委托(抽样)开始至检测报告发出的工作流程及每个检测项目的工作时限,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检测单位和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其情况及时报告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月报于每月5日前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汇总查实,分析处理情况报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闽建建[2003]51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