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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用户:吴
发表时间:2011-10-18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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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关于省优质工程增加费
一项目在2009年招标时约定质量标准为省优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的标准3%-5%计算省优质工程增加费及创建省文明工地增加费30%-50%,仅计算了优良工程增加费2%,合同实施完毕后,施工单位提出应按规定增补省优质工程增加费1%和省文明工程增加费30%,是否可按规定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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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约定。如未明确,则双方协商确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