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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用户:钱女士
发表时间:2022-06-1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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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
     2017年6月公开招标的财政投融资工程,该工程施工合同写明:“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所提供的依据资料及相关要求详见厦财建[2011]38号文”。该工程目前属于已竣工未结算项目,有签订价差调整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写明:“在2018年1月22日前完成的工程量按照施工合同执行;在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按《关于厦门市财政投融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8〕9号)》文件规定实行;自2021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关于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机制的通知(厦建筑〔2021〕65号)》文件规定实行。”
     请问下,目前针对该项目的情况要进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是根据施工合同写明的全部按照厦财建【2011】38号文调整,还是按照补充协议的内容分时间段根据对应的调差文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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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约定解释顺序,根据文件进行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