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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2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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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价差
根招厦建筑[2021]65号文件,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材料价差调整风险幅度按厦财建[2018]19号交件执行。以上内容只涉及材料价差风险幅度需依据厦财建 [2018]19号文,请问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材料价格调整的其他内容(如调差材料类别、计算方法、分担机制等〉应根据厦建资 [2021]65号文执行还是厦财建 [2018]19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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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用户:管理员
回复时间:2022-10-21 16:54
65号文具体咨询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