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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8-0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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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闽建筑【2022】10号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一、(一)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工程量偏差、未按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等情形的,予以修正并调整工程造价”。现有公开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采用2017版合同文本)在招标时提出“承包人应当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并在10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关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在2017版合同文本通用条款1.13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专用条款1.13--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错误超出约定风险范围时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时,就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格。。请问:上述闽建筑【2022】10号文中可以修正并调整工程造价的四种情形与2017版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三种情形中,当专用条款只约定了”工程量偏差“情形时,其他的未约定的情形是否可以单列应予以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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