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招标代理行业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计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得分
企业综合评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业绩成果、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4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60分)
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完成信息登记,在“评价系统”中完成帐号注册,按要求真实、准确地完成信息登记,基本信息一旦发生变更则需在评价年度内容及时更改。
(二)业绩成果(35分)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记录的在厦门地区内招投标情况报告数量、中标金额及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评估结果等。
(三)良好行为信息(5分)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服务中受到国家、本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表扬通报以及参与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政策制定、制度创新、课题研究、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电子交易平台功能研究和测试活动等,且受到组织单位肯定或表扬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行为信息(扣分项)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国家、本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曝光等的信用信息。
二、具体评价标准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版)。
本办法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市建设局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版)
附件 | ||||||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版)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评价实 施主体 | 判定依据 | ||
1 | 企业基本信息 和人员配备 (60分) | 1、在“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完成登记; 2、在厦门“评价系统”完成在厦门信用评价帐号注册。 3、有专职从事招投标工作的从业人员; | 参评单位自行填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复核 | 1、机构及人员已在“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证明材料;2、专职人员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 ||
2 | 业绩 成果 (35分) | 业绩 数量 (15分) | 一年内在行政监督平台提交厦门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数量(数量相同按同一名次计算),排名前10名(含)的参评单位该项分值为满分15分。排名第11名(含)起的参评单位,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满分15分):业绩数量分=(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年度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数量/所有参评机构年度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数量排名第10名数量)×1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 系统直接对接有关系统获取数据,自动计算分值。(未完成系统对接前由参评机构自行填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复核)
| 1、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证明材料。 2、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金额。 3、第三方评估表。 | |
中标 金额 (15分) | 一年内在行政监督平台提交厦门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中标金额数(金额相同按同一名次计算),排名前10名(含)的参评单位该项分值为满分15分。排名第11名(含)起的参评单位,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满分15分):中标金额分=(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年度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的中标金额数/所有参评机构年度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标金额排名第10名金额数)*1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无中标金额的招标项目不纳入统计范围。 | |||||
标后 评估 (5分) | 倒权重计分法: (ai为各项目评价得分,先按5星=5分、4星=4分、3星=3分、2星=2分、1星=1分、0星=0分规则换算后,取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的评价平均值。i=1、1.5、2、2.3、2.6、2.8、3、3.2…n,2.8之后按每0.2为步距。n为项目个数,且a1≥a2≥…≥an) q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的平均值 倒权重计分法算例: (1)某代理共有4个项目,评价分各为5、4.5、5、4,则: a=(1×5+1.5×5+2×4.5+2.3×4)/(1+1.5+2+2.3) =4.51 (2)某代理共有6个项目,评价分各为4、3.5、5、4.5、5、4.5,则: a=(1×5+1.5×5+2×4.5+2.3×4+2.6×4+2.8×3.5)/(1+1.5+2+2.3+2.6+2.8)=4.17 | |||||
3 | 良好 行为 信息 (5分) | 奖励 (2分) | 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表扬的每次加1分,本项最高分得满分2分。 | 参评机构自行填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复核,系统自动计算分值 | 1、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材料。 2、参与招投标政策制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 |
肯定 表扬 (3分)本项最高分得满分3分。 | 1、参与本市有关部门招投标政策制定、制度创新、课题研究、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且受到组织单位肯定表扬的每次加0.5分; 2、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功能研究且受到组织单位肯定表扬的每次加0.5分; | |||||
4 | 不良 行为 信息 (扣分) | 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 类 | 1、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年度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委托的工作机构采集录入,“评价系统”推送评价单位,无异议自动扣除相应分值。 | 1、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文件; 3、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督意见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 |
2、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年度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 ||||||
3、被厦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且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A级。 | ||||||
4、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被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相关信用评价实施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 ||||||
从业 行为 类 | 1、以各种方式对监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谩骂,或采取各种方式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办公秩序的,每次扣3分; |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委托的工作机构采集录入,“评价系统”推送评价单位,无异议自动扣除相应分值。 |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招投标监督部门出具的行政行政监督(整改)意见书、通报批评文件等 | |||
2、未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合同而从事代理业务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每次扣3分; | ||||||
3、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每次扣3分; | ||||||
4、在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信息与发布的不一致的,每次扣3分; | ||||||
5、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备案资料主要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每次扣3分; | ||||||
6、未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有关规定,每次扣3分; | ||||||
7、伪造事实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每次扣3分; | ||||||
8、未按规定处理异议或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异议人或在异议处理期间未暂停招标活动的,每次扣2分; | ||||||
9、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答复或答复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或答复结果被监督执法机关否定的,每次扣2分; | ||||||
10、对在异议处理中,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等涉嫌弄虚作假行为隐瞒不调查处理或不报告的,每次扣2分; | ||||||
11、向招标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每次扣2分; | ||||||
12、不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取证及其他监督活动;不积极配合投诉处理,影响投诉处理进程的,每次扣2分; | ||||||
13、发布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每条扣2分; | ||||||
14、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书》内容外泄给潜在投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 ||||||
15、因不良行为被厦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其他信用评价实施机构曝光,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每次扣2分; | ||||||
16、因不良行为被厦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其他信用评价实施机构曝光的,每次扣1分; | ||||||
17、在招投标活动中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了承诺函,未按承诺事项履行的,每次扣1分; | ||||||
18、招投标过程组织不力,工作质量低下,影响工程建设工期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每次扣1分; | ||||||
19、不配合监督部门提供代理活动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 | ||||||
20、未按规定程序公示、登记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异常情况;公示错误的评标结果的,每次扣1分; | ||||||
21、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的,每次扣1分; | ||||||
22、未按有关规定完整保存有关招投标资料的,每次扣1分; | ||||||
23、发布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违反设区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被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每条扣1分; | ||||||
24、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被责令改正,招标代理机构无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在监督机构未改变监督意见的情况下,拒不改正的,每次扣1分; | ||||||
25、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且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 | ||||||
26、招标文件中将投标细微偏差情形列为重大偏差情形或将非实质性内容设置为否决投标条件的,每次扣1分; | ||||||
27、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每次扣1分; | ||||||
28、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每次扣1分; | ||||||
入场 行为 类
| 1、进场的项目组成员不属于本单位人员或不属于事先报备的人员(以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为准;若有变更,应在开标前提供招标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每人次扣0.5分;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采集,“评价系统”推送评价单位,无异议自动扣除相应分值。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2、进场的项目组成员数量少于报备的,每少1人扣0.5分; | ||||||
3、项目负责人未到交易场所组织开、评标活动,每次扣0.5分; | ||||||
4、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导致开标秩序混乱,每次扣0.5分; | ||||||
5、从业人员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且拒不服从管理,每次扣1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