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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09]35号 发稿时间:2009-11-29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 号)等文件精神,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筑[2007]5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甲、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满三年,是省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所属单位的,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招标投标分会组织实施,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三年。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括企业保障体系、竞争力、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内容,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参评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
AA级:参评企业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
A级:参评企业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
B级:参评企业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
C级:参评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通知:省建筑业协会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申报:参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未成立招标投标协会的报设区市建筑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资料。申报材料应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
(三)初审:设区市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或建筑业协会,对参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
(四)复核:省建筑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通过调查、限期补充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
(五)评审:省建筑业协会组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审,形成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由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六)公示:省建筑业协会将拟公布的 企业信用等级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7个日历天。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书面投诉举报。
(七)公布:省建筑业协会将经公示的参评企业信用等级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公布。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企业满足更高信用等级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参评;有效期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企业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应在下一年度重新参评,不按规定重新参评的,取消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标牌和证书由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作,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等级下降或被取消,由省建筑业协会收回原信用等级标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建筑业协会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省建筑业协会受理书面异议后,应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第十三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已公布评定结果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评。因虚假申报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规定处理。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3.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