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代建单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履约履责能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8月9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代建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代建单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履约履责能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考评及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奖惩工作以代建项目为载体,遵循经济奖惩与信用评价并行、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代建工作考评分为代建项目考评和代建单位考评。
第五条 考评奖惩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考评奖惩的内容、标准与程序等;
(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代建考评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代建单位实施奖惩;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代建工作的日常检查;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发改、财政、国资委、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代建单位相关考评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评
第六条 考评工作实行量化管理,由组织协调、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等要素,按一定权重组成统一评分标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行政审批文件、代建合同和年度计划等进行评分,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代建项目考评分为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和竣工考评。
第八条 项目月度考评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原则上由业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牵头),项目任务较重的责任单位,对于非市级重点项目,可采用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选取考评项目,但每季度应全覆盖。月度考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的项目应报市建设局、市重点办复核。具体考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考评程序如下:
(一)项目代建单位自评;
(二)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考评检查,考评结果报市建设局备案;
(三)市建设局、市重点办对优秀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核。
第九条 项目季度考评由市建设局、市重点办牵头,发改、财政、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参与,原则上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以重点项目和重要国计民生项目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选取考评项目,年度实现代建单位全覆盖。考评标准同月度考评标准,考评程序如下:
(一)项目代建单位自评;
(二)市建设局、市重点办牵头组织开展考评检查工作;
(三)市建设局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条 项目年度考评由市建设局、市重点办负责,于年终对每个项目年度代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按照月度考评得分(平均分)占50%、季度考评得分(平均分)占50%加权计算。
未开展月度(季度)考评的,年度考评结果以季度(月度)考评得分(平均分)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代建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并抄送市建设局,作为代建工作考评加分、减分的依据。
对于代建管理不到位或项目投资、进度等重要节点目标明显滞后的,应加大考评检查频率,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年度考评由市建设局、市重点办负责,于年终对每个代建单位年度代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以其各个项目年度考评得分的平均值作为代建单位年度考评得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考评由市建设局、市重点办牵头,发改、财政、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参与,原则上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后,对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控制以及综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考评程序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代建单位、业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考评时若项目竣工决算尚未办理完毕,则先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控制以及综合管理情况进行考评,暂定其得分及等级,但不超过良好等级,并预留代建费比例不少于20%。待竣工决算后再进行投资控制专项考评,合并评定项目竣工考评最终得分及等级。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系统,综合评定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探索试行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织代建考评工作。
第三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市重点办、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考评或代建单位履约履责检查中,可根据检查考评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代建单位存在违反代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
(二)约谈警示。代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约谈其项目负责人、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责令限期改正:1、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整改到位的;2、代建单位或代建项目在相关管理部门检查中受到批评或考评为不合格的;3、其它严重违反代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三)督查督办。代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可采取督查督办:1、未按时完成重要节点计划等重大违约行为的;2、约谈后仍未整改到位的;3、其他违反规定可督查督办的情形。督查督办情况向代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效能部门处理。
(四)纳入“黑名单”管理。代建单位出现厦府办〔2017〕68号附件2文件列举情形之一的,直接按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按规定期限暂停承接新代建业务。对存在组织协调不力、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重要节点目标未完成等代建责任不落实情形且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可比照“黑名单”管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承接新代建业务,整改后视情况予以解除。
(五)名录库降低类别处理。代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建设局可对代建单位名录库资格进行降低类别处理:1、不满足代建单位名录库相关资格规定的;2、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代建单位负主要责任的;3、其他违反规定可降低类别处理的情形。
(六)清出名录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代建单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由市建设局直接清出名录库:1、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2、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急、难、险、重、小等代建任务的;3、代建单位年度考评不合格的;4、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代建单位负主要责任的;5、因代建单位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6、其他违反规定可清出名录库的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名录库;造成项目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3年内不得再进入名录库。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或代建项目负责人严重履责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业主单位可要求代建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担任新的项目代建负责人。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结果纳入代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代建单位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年度考评为优秀的,推行绿色监管,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年度考评为良好的,推行蓝色监管,实行信用引导机制,指导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年度考评为合格的,推行黄色监管,实行信用限制机制,指导、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推行红色监管,实行信用惩戒机制,清出名录库,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十九条 代建检查、考评结果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其绩效年薪挂钩,具体实施根据市国资委等代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考评结果作为项目代建费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或有关部门在选择代建单位时应根据代建单位年度考评结果区别对待,主要原则如下:
(一)不得选择上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代建单位;
(二)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上一年度考评优秀和良好的代建单位,可在企业资信项分别加4分和2分;
(三)随机抽取法评标时,上一年度考评优秀、良好和合格的代建单位可分别以3次、2次和1次机率参加随机抽取;
(四)确定邀请招标对象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对象时,应按照上一年度考评优秀、良好、合格的顺序择优选择。
第二十二条 代建工作考评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纳入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范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考评奖惩制度,将代建项目的奖惩经济责任落实到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等个人。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考评奖惩工作,发生违规违纪、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厦建协〔2016〕1号附件3文件)废止。
附件
1.代建项目考评指标分解表
2.代建单位年度考评指标分解表
3.代建项目竣工考评指标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