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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闽政〔2019〕2 号 发稿时间:2019-02-14 阅读次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9年2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五、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离闽出差、出访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省人民政府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十一、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福建。

  十六、坚持“马上就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省司法厅审查或组织起草,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司法厅承办。

  十九、省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省人民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司法厅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省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及省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省长、副省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动落实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其分管工作的相关议题,应在会前提交对该议题的书面意见。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七、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办公厅日常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业务工作,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一、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省委批准;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除省委统一安排外,省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六十三、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