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市文件 >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厦建协〔2019〕14号 发稿时间:2019-08-14 阅读次数:)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89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一)细化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须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做足做细前期工作,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加强组织建设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协调机制,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投资调整,加快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办理等工作。自行组织建设的,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委托代建的,应按规定从名录库中择优选取,参照范本规范签订代建合同,并依合同督促代建单位履约履责。建设单位主要职责详见附件1

(二)强化建设监管

市建设、交通、水利、港口、海洋、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责检查。发现履责不到位的,应严格按规定处置;情节严重的,应报送建设单位上级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二、强化代建单位监管

(三)按等级承接业务

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库管理,按具备的专业、等级资格承接业务。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时,应重点考核项目代建人员配备、代建方案和企业代建业绩、资信等情况。市级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统筹代建业务的议事制度,具体项目直接委托代建时应经指挥部会议研究同意。特殊情形需要选择名录库外代建单位的,应按规定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建设局定期检查代建单位承接业务资格及代建合同签订情况等,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严格依规处理。

(四)强化人员到位履责

代建单位应按项目管理需要和招投标等文件要求建立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管理班子,并纳入代建合同管理。前期阶段,应完善机制、责任到人,强化统筹协调及专业化管理;实施阶段,应配足配强项目管理班子,落实人脸识别动态考勤,强化分管领导、项目经理等到位履责,并统筹对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考勤管理。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和不定期抽查项目代建单位考勤情况以及代建单位对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管理人员考勤情况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市建设局定期通报项目代建管理人员考勤情况,并纳入信用监管。

(五)严格落实工作规程

代建单位应严格落实《代建工作规程》,加强项目的前期、实施、验收、交付、协调、风险、信息、采购、合同等管理,并建立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及相关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评优评先等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中落实代建工作规程情况并及时通报。

(六)及时兑现经济奖惩

代建单位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应制定企业内部奖惩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厦府办〔20176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兑现项目经济奖惩。市国资委等代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考核办法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加强设计服务管理

(七)优化设计招标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按《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闽建〔20151号)等规定采用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八)强化设计监管

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划要求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严格按规定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设计单位的执业活动以及设计图纸质量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应严格按规定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

(九)引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

在三甲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轨道交通、特大型桥梁隧道等省市重大项目中,项目责任单位牵头在设计招标阶段引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对设计全过程开展方案咨询、施工图经济性、技术性审查,该项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概算。

四、强化工程建设管理

(十)规范人员变更程序

代建项目经理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确实需要更换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并报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备案;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项目经理、监理总监等人员的变更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录入相关监管系统或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合同约定从重扣除施工、监理单位相应违约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项目人员变更检查力度,发现问题按规定采取信用监管等处理措施。

(十一)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每月组织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履约履责检查,发现问题应采取督促限期整改、约谈警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视项目代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履责情况采取约谈警示、督查督办、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并纳入信用监管。

(十二)加强违法违规查处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及时制定、修订相关工作细则,加强工程标后监管检查工作,重点应针对分包、转包、挂靠、资金流向等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采取信用监管、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等措施。

(十三)规范工程变更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投资管理办法、投资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按照经批准的概算控制投资,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及超范围、超标准、超投资施工。各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一级预算主管部门,下同)、指挥部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和监督责任,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未突破本标段建安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指挥部审批,市财政审核中心不再审核变更预算。鼓励代建单位通过加强管理优化设计节约投资,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试行按照建安概算节余资金的10%奖励给代建单位(概算调整的应予以相应调整节余资金金额),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五、加快竣工验收移交

(十四)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具备竣工(或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对竣工(或交工)验收中发现需整改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落实整改。项目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对有争议的竣工验收问题,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十五)强化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各有关单位应落实竣工财务决算责任人,加快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逾期未按规定报审,属于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责任的,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黑名单”管理;属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责任的,国企提交国资委纳入经营考核并追究个人责任。行政事业单位逾期未按规定报审的,将纳入政府督查,并报告项目主管市领导。

(十六)加快工程移交管理

建设单位非最终使用、管养或运营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通知最终使用、管养或运营单位及时参与项目建设需求、功能标准等研究决策和重要节点验收工作。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含经批准分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工程接收管养等单位完成工程移交工作。对有争议的工程移交问题,由建设单位提请项目责任单位牵头协调解决。移交工作最迟不超过半年,项目移交前的管养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强化要素服务保障

(十七)简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用)管理

在批复概算的工程其他费用(二类费用)总额内,招标代理、代建、造价咨询等可以以计费基数乘以费率形式计算结算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据实列支,其他检验、检测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可根据发票据实列支,待决算时予以确认。在概算批复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用)总额内,各项其他费用(二类费用)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调剂使用,市财政审核中心决算审核时按实审结。

(十八)加快工程费用审核支付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快基建项目进度款的审核进度,按照合同约定、项目进度、监理单位监理意见和用款需求,及时拨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提高工程款支付效率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手续且未超过批复概算(或超过概算但已办理了调整概算手续)的,相关变更费用可按进度款相应比例予以拨付。

(十九)加强用地保障

各区应统筹建立林地、耕地占补平衡库,预先购买林地、耕地储备,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并加大征收力度,力促交地进度满足施工进度需求;执法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置违法图斑问题,加快手续办理;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应完善征收补偿制度,加强基层政策指导,及时协调、推进需报国家部委审批的用林用海用地手续并逐月公布进展,并加强统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十)强化督导服务

各项目责任单位、市重点办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挥“轻骑兵”作用,持续深入现场“点对点”服务,重点协调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施工组织不力、进度滞后等难题,督促项目优化施工组织、合理安排工期;未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开展专题协调、调度。

七、强化信用评价管理

(二十一)强化信用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代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本市已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应加强日常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实行差异化管理;本市尚未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快建立。

八、试行管理模式创新

(二十二)试行项目新型管理模式

遵守“先易后难”原则,试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第三方现场监管、第三方成本管控等模式,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牵头,项目责任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制定相应的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试点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具体的试点模式、组织、范围及要求详见附件2

(二十三)探索市级项目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强化政府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控,学习深圳经验,探索市级项目专职建设单位集中建设模式,统一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充分授权、强化监管,实行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管理。

九、其他方面

(二十四)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2.试行项目新型管理模式

 


附件1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业主确定机制》等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组织编制前期工作计划,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意见;建设单位非项目资产使用或运营单位的,应加强与项目资产使用、运营或管养单位及时沟通、对接。

二、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抽查地勘现场情况,并及时审核地勘成果和阶段性设计成果。

三、负责办理项目估算、概算、规划、土地、环保等前期手续。

四、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参建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等发包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评标定标。

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经理、责任部门及分管领导,及时协调问题,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的月度检查与季度考核,参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各类检查、考评,并严格督促落实整改。

六、负责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管理,及时组织开展工程验收、结算、财务决算、产权办理、保修管理等工作,并配合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七、负责审核项目设计变更、投资调整、工期延误、预决算等重要事项,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八、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办理预算报批,做好建设资金支付管理、监管工作。

九、委托代建的,应按规定择优选取代建单位并规范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职责分工,并依合同对其进行履约监管,强化重要节点(如立项、开工、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管理。

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及项目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评价。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附件2

试行项目新型管理模式

 

遵守“先易后难”原则,试行项目投资结余奖励、第三方现场监管、第三方成本管控等模式,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牵头,项目责任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制定相应的项目试点管理办法,选择具备试点条件的典型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主要的试点模式、组织、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试点模式

(一)试行投资节余奖励模式。总结近年来部分项目概算包干、代建总承包试点管理经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项目责任单位明确试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含概算)等,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根据概算与决算对比节余资金,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予以代建单位10%的投资节余奖励。

(二)试行第三方现场监管模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项目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估体系,统一选择、试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施工阶段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以及合同管理、资金流向等方面实行飞行检查。相关第三方监管费用由市财政局另行统筹安排。

(三)试行第三方成本管控模式。三甲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轨道交通、特大型桥梁隧道等重大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独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结合项目实际对概预算编制、工程变更、进度款支付、财务决算编制等事项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购买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试点项目可选择上述一种或几种模式。

二、试点组织

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牵头,项目责任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制定相应的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试点范围

遵守“先易后难”原则,每年从医院、学校、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类各选取1~2个项目试点。

四、试点要求

(一)项目规模要求。项目计价体系或管理成熟,投资额适中,技术相对可控,建设指标及方案比较明确,工程变更可能性较小(一般医院、道路项目概算宜为5~10亿元,学校项目概算宜为3~5亿元,市政设施(不含道路)项目宜为1~2亿元以下)。

(二)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应具备较强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

(三)代建单位要求。优先在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代建企业试点实施,A级代建企业数量不足的可在BB+级的代建企业中择优试点。

(四)试点程序要求。试点项目由市卫健委、教育局、市政园林局、交通局等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牵头,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