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站受厦门市建设局委托,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2018年11月修订)》(厦建筑〔2018〕100号)和《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厦建筑〔2020〕40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劳务实名制监督检查,现将9月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9月,我站组织对22个市管项目进行合同履约和劳务实名制督查,其中房建项目13个、市政项目9个;发出整改通知书14份;省信用系统累计扣分63分,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台账未附完整票据
如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厦门长和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2017XP10。
(二)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如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福建新时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福建金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2018HP01地块。
(三)部分项目工人劳动合同约定金额与工人工资表登记金额不符合
如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厦门陆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福建龙岩拓创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2016XP05地块。
三、处理意见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我站对部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台账未附完整票据,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部分项目工人劳动合同约定金额与工人工资表登记金额不符合等问题,分别予以责令整改、省信用系统扣分、记入信用监管行为等处理(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项费用应独立于工程款申报,单列单审。施工单位在单列该笔专项费用的过程中,应该列出支出明细清单,并附实物图片和交易票据,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盖章确认。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规范人工费拨付周期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人工费拨付周期,若施工合同中未能体现此项,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加强建设项目内业管理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市两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文件管理,杜绝现场实际与内业资料不符甚至内业资料造假的现象。
附件:2020年9月份合同履约检查处理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