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市场管理 > 工程担保 > 正文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 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文号:建市招函[2005]73号 发稿时间:2005-10-26 阅读次数:)

深圳市建设局、厦门市建管局、青岛市建委,四川省建设厅、成都市建委,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建委,江苏省建设厅、常州市建委:
  为了贯彻“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和全国工程担保座谈会议精神,总结工程担保工作经验,指导全国工程担保工作积极有序进行,我们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六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现对试点城市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推行工程担保应坚持四个原则: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适度竞争相结合。

  二、试点城市在推行工程担保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工程担保的重点是业主支付担保,要重点掌握业主支付担保的实施情况。
  (二)专业担保机构的发育情况,是否形成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担保机构的诚信、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情况。
  (三)对专业担保机构如何实施监管,对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即扣除解除部分的总额)和赔付情况是否有统计分析。
  (四)如何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工程担保,如何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银行在担保中分担风险情况如何,如何防止金融风险转嫁到担保市场。
  (六)及时总结经验,积极为下一步研究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上升为部令创造条件。

  三、目标要求
  20063月底以前为六市积极推行阶段;4月份为部里联系六市总结经验阶段;45月份从中选择一个城市召开现场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参照部里的做法,选择并确定本地区的试点城市,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51026日 实施日期:20051026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