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专业担保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建设,规范工程担保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厦建建[2008]33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试行)》等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现印发给你们,2008年10月1日起出具的承包商履约保函、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应执行该格式文本。请你们在使用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