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经以下程序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一)属我市重大片区范围内,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属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三)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其它建设工程。
二、“评定分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进行备案。
(二)强化工作责任。建设单位是“评定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整个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负责,工作中要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依法依规认真编制“评定分离”招标方案,并将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集体研究决策。各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片区、行业主管领域“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纪检部门要加强廉政监管,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三)加强统筹指导。市建设局、市招投标中心要强化行业指导,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细则,推动“评定分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12月26日
厦建筑〔2020〕133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