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勘察设计监管,落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建设局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邮箱kcsjc2008@163.com,并注明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方式。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则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12月22日
(联系方式:0592-2220544 电子邮箱:kcsjc2008@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勘察设计监管,落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建设局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在厦进行勘察设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监管处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管处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予以责令改正、约谈、记录不良行为、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勘察设计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处理标准(以下简称处理标准,详见附件1)。对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内部管理问题、配合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含工程事故、负面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监管对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标准予以监管处理。
第五条 存在责令改正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被责令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明确被责令人、责令改正事项、改正期限及需要提交的改正材料。
责令改正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改正。
第六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并按照约谈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改正。
第七条 存在记录不良行为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被记录人发出记录不良行为告知书。记录不良行为告知书应明确被记录人、记录事由、记录的不良行为名称及等级(如有)。
第八条 存在曝光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发文主动公开、在媒体公布、召开通报会议等形式将相关情况予以曝光,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第九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