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文件精神,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于企业经营决策,结合2021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开展情况,现就停止执行部分C类信用监管行为标准的事项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C类,2020年修订)(厦建筑〔2020〕123号)中有关“企业首次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首次专业承包一级资质-C3档次”、“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取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首次除外)-C3档次”、“企业首次取得专业承包二级资质-C4档次”、“企业取得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首次除外)-C4档次”的条文,企业在2021年3月1日之后取得上述资质的,不再采集C类信用监管行为。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