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工程担保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办事流程,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部分备案事项和精简施工许可前置审批材料的通知》(厦建审[2018]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针对我市各保函业务办理窗口保管的工程担保保函原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取消“工程担保保函原件取回事项”。即以往由全市各保函业务办理窗口收取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等保函原件到期则自动失效。一旦保函失效,被保证企业无需取回保函原件,即可前往担保机构办理退回保证金的相关手续。
二、各担保机构收到被保证企业的退保申请,应及时办理解付手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退还被保证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