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担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可结合当期有效的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履约担保金额可按下列方式计取:
(一)信用评价A级企业: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可调整为合同价款的8%。
(二)信用评价BB+级企业: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可调整为合同价款的9%。
(三)其他: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三、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可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