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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治欠薪联动机制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21〕61号 发稿时间:2021-06-07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局、各区人社局,市造价站、市劳动监察支队,各区质安站、各区劳动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抓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根治欠薪工作,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及我市主动创稳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市建设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房建和市政工程根治欠薪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工作职能,厘清职责边界,建立“权责明确、信息互通、协同合作、高效运转”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房建和市政工程根治欠薪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职责分工

(一)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落实房建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实名制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开展主动创稳工作。督促经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查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涉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辖权,分别负责市管、区管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有关工作。紧急情况下,市管项目所在区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区政府或市建设局通知后应立即到场配合。

(二)人社部门

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房建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督促各区人社部门加大劳动保障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检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具体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组织实施。

各区人社局、区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属地原则,加大对房建和市政工程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检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查处房建和市政工程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处置机制

(一)日常监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工程款支付、实名制管理等事项监管。市、区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按职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房建和市政工程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重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存储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督促检查。

建设、人社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服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服务,减轻企业负担;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重点加强重要节日及其它重要时间节点的清欠专项检查,现场共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主动防范风险,及时消除隐患;适时开展根治欠薪宣传教育、座谈交流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投诉及纠纷处理。对群众举报、公共安全平台、信访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渠道中有关房建和市政工程欠薪欠款事件信息,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两个类别,由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处置:

1.各级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欠薪、欠款事件的处置。各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由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相应的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的查处结果,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记录信用监管行为;

3.对拖欠工程款的案件,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工程款支付,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抄告相应的市或区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市或区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三)应急处置。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以及突发性、群体性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欠薪事件,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人社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到场并参与调解,必要时派员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联合调查或处置;建设主管部门配合人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联合惩戒。各级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应及时将房建和市政工程参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结果抄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信息,对相关责任单位在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对严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人社、建设部门可联合抄报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住房、规划等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明晰定位。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根治欠薪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要充分发挥处置欠薪事件的牵头综合优势,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的要求,共同做好欠薪事件的配合处置工作。

(二)健全机制。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主管部门要注重信息互通,强化协同、合作联动,共同构建完善风险防控、宣传教育、信用惩戒等方面工作制度体系。各级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不断总结,形成协同有力、应对有策、处置有序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三)严格执法。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分别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责任单位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并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各部门要加大对因拖欠工程款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责任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及时按规定纳入行业信用监管,加强震慑,形成我市依法治欠的良好社会氛围。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