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市文件 >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机制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21〕65号 发稿时间:2021-06-09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分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波动风险分担机制

  材料价格在工程施工期间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的,材料价差(以下简称“价差”)由承包人(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项目业主)承担或受益。

  二、可调价差的材料类别

  建设工程可调差的材料类别为: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

  三、价差调整费用计算办法

  (一)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为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二)实施材料价差调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的签证单据。签证单据应包括项目可调材料在施工期使用的数量及日期。

  四、价差调整费用拨付机制

  (一)价差调整费用原则上应随同期工程进度款同步同比例拨付。所需资金先从部门预算调剂解决;涉及预算追加的,按程序办理。

  (二)涉及需要调整投资概算的,可先结算价款再办理概算调整。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材料价差调整机制,委托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做好协助工作。对于价差调减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审核确认。发包人、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扣减或核实价差的,承包人存在瞒报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承包人瞒报行为的,发包人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偿。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应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加强价格监测,根据市场情况实时增加材料价格发布的频次和范围,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

  (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四)非全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市级政府投资比例,同比例实施价差调整。

  (五)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执行时限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已发包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自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通知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材料价差调整风险幅度按厦财建[2018]9号文件执行。

  (三)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执行本通知,按合同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