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现就有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体单位
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
二、费用列支
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算二类费用中。已批复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担保相关费用从项目二类费用中调剂,据实结算。
三、担保费用标准
工程支付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0.5‰,由建设单位(或委托代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担保机构。
四、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先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后开展招标。对于因未落实项目预算开立工程款支付保函,及已安排项目预算但资金拨付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款代偿的,赔偿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