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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等4家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及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厦建审〔2021〕3号 发稿时间:2021-09-07 阅读次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7号)和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厦门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指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改办〔2021〕2号)文件,为进一步简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审批流程,经研究,现印发《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及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及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7号)和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厦门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指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改办〔2021〕2号)文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实行“多批合一”,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推行一站式申请施工许可证。相关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一并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述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是指:实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且高度不大于24米,同时地下不超过一层的办公、公共服务设施、小型普通仓库和厂房等房屋建筑工程。

  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等影响安全、生态环境,以及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三、实施方式

  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依托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实现一次申报,并联审批,一并发证。

  四、办理内容

  (一)审批事项。阶段合并审批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部门。参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的的审批部门包括资源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

  五、办理流程

  (一)前期准备

  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建设单位依法选定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按规定签署《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厦门市建设局“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

  2.若需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的,应先行委托进行专家论证,论证可行方可申报。

  (二)申报

  建设单位完成相关施工条件准备后,通过建管系统申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手续。

  (三)审批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相关审批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

  1.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相关承诺后,资源规划部门即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资源规划部门在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同时,主动内部共享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作为其它审批手续的办理依据。

  2.建设部门、人防部门收到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信息后,按告知承诺制即时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审批文书。

  (四)发证

  审批合格后,由综合窗口一并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人防审批文书。

  六、事中事后监管

  各审批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其他

  (一)上述实施范围内的项目,法律法规或其它文件另有更有利于申请人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可参照执行。原印发的《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实施方案(试行)》(厦建审〔2020〕9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