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指挥部,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及参建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的通知》(厦建重〔2020〕16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修订版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在施工过程中需大幅缩短工期的,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按合同约定测算所增加的施工措施费,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修改为“因特殊情况,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科学论证大幅缩短工期的必要性,合理制定实施方案,按合同约定测算所增加的施工措施费,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投融资项目需大幅缩短工期的,实施方案和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经责任单位审核把关,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片区指挥部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的,纳入建设成本,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相关费用按进度款相应比例予以拨付。若增加费用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发改部门予以调整投资概算”修改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需大幅缩短工期的,缩短工期的必要性论证、实施方案和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经责任单位审核把关,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片区指挥部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的,纳入建设成本,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相关费用按进度款相应比例予以拨付。若增加费用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发改部门予以调整投资概算”。
二、第十八条“项目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修改为“项目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
三、第三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工期管控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行业监管手段加强工期管控的相关奖惩工作,视情况对工期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参建单位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对工期目标完成情况差的参建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建筑市场黑名单,直至限制财政投融资项目投标资格”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工期管控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行业监管手段加强工期管控”。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建重〔2021〕 18号厦门市建设局等六家单位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2021年修订)》的通知.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