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市文件 >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21〕105号 发稿时间:2021-09-27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厦门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需要,规范我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办法,现我局在省、市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应急抢险工程计价特点提出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应急抢险工程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园林绿化、排涝、疏浚的抢险整治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在短期完成的工程。应急工程须由市级或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二、应急抢险工程原则上应据实结算,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现行计价定额有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定额。其中,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15,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3。

  (二)无法用定额核算或应急抢险所需要的临时用工、用料及施工机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用量按实际耗用量据实签证计算。其中,人工单价可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劳务分包计时价格;采用计件形式计算人工费的,计件单价可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劳务分包计件价格或由甲乙双方自行确定;材料单价可参考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未发布信息价的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价格;台班单价可参照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机械台班价格或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租赁价格。

  (三)人工费执行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由我局根据应急工程的具体情况适时测算、发布。

  (四)采用现场签证计算造价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现行计价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其中,签证点工以及台班单价采用市场租赁机械台班价格的,其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现行计价规定费率的50%计算。

  (五)应急抢险工程发生的特殊措施费用如自备应急电源、应急防护等费用可另行计算。对特殊措施费有异议的,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解释说明。

  (六)以上规定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的因素,现行计价规定中按费率计算的压缩工期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七)应急抢险工程不计取风险包干费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9月12日起我市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应急工程同时适用。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