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中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进行补充、细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试行)中的分值构成、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商务评分标准、技术标评分标准、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原则上不得修改。
二、招标文件中与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试行)内容不一致的应与评标办法中的内容为准。
三、2021年11月15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设备招标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