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管理局: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衔接,经研究,现对省厅印发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管理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第八条第二款“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扣分:......。”调整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曝光,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
二、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20〕8号)评价标准中的“4.4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过程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修改为“4.4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过程中存在下列不规范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曝光的:......。”
三、将《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筑〔2017〕15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被省政府、住建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曝光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被设区市政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曝光的,由发文曝光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四、将《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筑〔2017〕15号)评价标准中的第3.2.1、3.2.2条款删除;第3.2.3条款修改为“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被省政府或住建部曝光一次扣10分;被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曝光一次扣5分;被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曝光一次扣3分”;第3.4条款修改为“因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低劣,签署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被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曝光的,每一人次扣3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