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就做好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网页弹窗确认、现场告知等)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工作。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