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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21〕141号 发稿时间:2022-01-06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建设与交通)局,市造价站、市质安站,各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强化施工合同履约验收管理,营造规范有序、诚信履约、和谐稳定的建筑市场氛围,争创一流营商环境,我局结合实际,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施工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现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

  施工合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强化施工合同履约验收管理,营造规范有序、诚信履约、和谐稳定的建筑市场氛围,争创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我市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本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监管项目。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施工合同履约验收,是指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时,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对另一方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及结果进行评估,以确认各自是否符合约定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统筹协调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加强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机制建设等。市管工程的施工合同履约验收相关工作及日常事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区管工程的施工合同履约验收的协调、指导和相关事务性工作由各区建设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设(代建)和施工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实施施工合同履约验收,明确统一的验收标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要挟、刁难、打击报复等行为,对各自履约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章  验收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施工合同履约验收包括施工单位对建设(代建)单位的合同履约验收(以下简称“建设(代建)单位履约验收”)和建设(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验收(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履约验收”)。

  第七条  建设(代建)单位履约验收内容包括: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管控、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等五个方面。

  第八条  施工单位履约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管控,安全管控、工程进度、工程款使用及工人工资支付、组织协调等五个方面。

  第九条  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应填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履约验收表》(附件2)或《建设(代建)单位合同履约验收表》(附件1)。施工单位在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即省劳务实名制系统)办理项目状态变更并停止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时,同时上传《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履约验收表》和《建设(代建)单位合同履约验收表》。

  第三章  验收结论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施工合同履约验收结论根据验收单位给出的验收得分,分为“好”(得分≥85分)、“中”(70分≤得分<85分)、“差”(得分<70分)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建设(代建)单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建设(代建)单位履约验收结论不得评定为“好”等级(验收得分高于85 分的,以 84分计):

  (一)出现一般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工程进度款拨付滞后3个月及以上的;

  (三)项目开竣工节点工期滞后计划20%及以上的;

  (四)项目被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评价实施机构曝光、通报,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建设(代建)单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建设(代建)单位履约验收为“差”等级(验收得分高于70 分的,以 69分计):

  (一)将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再行发包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项目建设工期逾期超过合同工期的30%及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不履行合同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施工单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履约验收不得评定为“好”等级(验收得分高于85分的,以 84分计):

  (一)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拖欠分包商工程款、材料款或劳资等纠纷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开工或竣工节点工期滞后计划20%及以上的;

  (四)项目被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评价实施机构曝光、通报,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施工单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履约验收为“差”等级(验收得分高于 70 分的,以69 分计):

  (一)合同备案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不到位或现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项目建设工期逾期超过合同工期的30%及以上的;

  (五)因拖欠分包商工程款、材料款或劳资等纠纷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被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不履行合同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评估机制,采用随机抽取等方式,加强对验收结论为“好”和“差”等级项目的评估。

  市建设局按照“统一归集、共享共用”的原则,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公布施工合同履约验收结果信息。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探索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星级项目和单位评价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对验收结论为“好”等级项目和单位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代建)单位合同履约验收表.xls.xls

附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履约验收表.xls.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