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建设与交通)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诚信履约,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厦建筑〔2016〕62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部分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8〕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评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在建项目。重点针对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款拨付、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管理以及维权信息公示等方面进行评价,涉及质量、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等情形的,由相应监督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因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执法稽查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可将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建市政工程纳入评价范围。
市建设局统筹协调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其中市管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具体实施;区管工程项目由各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具体评价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 依托省或市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实施操作,包括项目抽取、检查结果录入等。
第五条 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采用“双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季度实现在建房建市政工程评价的全覆盖。
对于被投诉存在欠款、欠薪行为且属实的,或存在信用监管不良行为的项目,以及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加大评价频次,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的,或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它原因无法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或项目已完成竣工手续的,企业应向实施评价单位书面提出暂停(停止)评价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办理项目状态变更,暂停(停止)评价。
第七条 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二)工程进度情况;
(三)工程进度款申请及拨付情况;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情况;
(五)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
(六)维权信息告示制度落实情况;
(七)其它需要纳入评价的事项。
第八条 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程序:
(一)确定被评价的项目;
(二)评价前1天通知被评价项目的建设(代建)、施工及监理等参建主体评价时间,并告知评价事项;
(三)实施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并记录现场情况;
(四)评价人员现场反馈情况并由被评价项目的相关参建主体进行确认;
(五)形成评价结果并视情况下发书面整改通知。
第九条 评价当天,项目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到现场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配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现场评价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共同实施。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根据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现场评价标准,如实填写评价表(见附件)。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相关单位拒绝签字确认且未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后,经其它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第十一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具体评价单位实施评价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评价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评价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就评价事项进行核实;
(四)采取记录、复印、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应及时形成评价结果,并视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等)采取责令改正、约谈、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
同时对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确定扣分的子项及分值,及时在相应系统中录入;涉及信用行为评价的,应当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施工合同履约部分)》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质疑或投诉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在相应评价平台或携带有关材料向该项目评价单位提出,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评价单位将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具体评价单位应完善市或区管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长效机制,定期通报,及时梳理和总结,明确工作重点。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具体评价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履约行为现场评价表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现场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