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2020〕5号)文件要求,拟在我市国有投资和财政投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以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措施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厦门市建设局联系。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4月14日
(联系电话:0592-5960893、5050137)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过程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房建市政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创新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施工过程结算方案要点
(一)施工过程结算定义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把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确认与支付。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招标、新签约且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建市政工程。试点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过程结算的相关合同条款;在建工程开展过程结算试点工作的,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三)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约定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比例等内容。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按照时间节点划分时,可结合工期以月、季、半年、年来划分。按照施工进度节点划分时,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按照基坑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多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每10层)、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划分节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取分段或分单项、分部位、分专业的形式划分节点;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可划分为车站主体结构工程、车站附属结构工程、装饰装修等节点、区间工程、地上结构物拆改及交通疏解工程;轨道交通机电类工程可按不同系统工程划分。
2.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
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节点,对本周期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调整内容,如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差调整、暂估价确认等,在发生时应一并计入本周期施工过程结算。
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复、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计价。
3.施工过程结算程序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一般不超过28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查核对(一般不超过28天)。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经发承包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对已确认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重新计量和计价。财政投资项目竣工结算时,财政审核部门对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进行审查并依据财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4.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或不低于应付价款的90%。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
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过程结算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计价政策调整等不涉及工程方案变更的费用调整,造成项目合同造价超过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可先行拨付并同步按程序办理投资概算调整;涉及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变更而增加投资的,按《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厦发改投资〔2021〕4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施工过程结算资料
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设计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检测检验、验收报告、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计算资料等。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等各期过程结算共用的资料,首期提交后今后不得再重复要求提交,除非有变更或新增内容(详见附件)。
(四)工程结算争议处理
施工过程结算存在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应当按约定时限及时支付,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节点的过程结算。必要时承发包双方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妥善解决争议事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
(五)全过程造价管理
鼓励发包人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加强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过程管理。鼓励咨询单位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应用BIM等新技术。
全过程造价咨询的费用应纳入概算。其费用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厦建价协〔2020〕5号)执行。在建工程采用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其费用可从基本预备费或结余的二类费用中支取。已编制招标预算的,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应扣除预算编制等费用,相关费用不得重复计取。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我局将与发改、财政、国资委等部门积极配合协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为鼓励代建单位积极参与,年度每实施一个过程结算试点项目且按计划推进的,可获得一次C6档次表扬,相关得分情形可累计计分,以共同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在财政投融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应用。
(二)加大监管力度。加大试点项目标后监管力度,开展施工合同过程结算专项履约评价,督促发承包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三)加强引导和宣传。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加强过程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鼓励聘请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做好经验总结。将阶段性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认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五、实施计划
我市房建市政工程过程结算试点工作暂定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22年2月-2022年4月)
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方案,市建设局将结合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点项目以及其管理水平等因素分批次确定试点项目清单,第一批试点项目将于2022年4月中旬对外公布。被列入试点的建设单位应据工作进度,及时报送项目试点具体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22年5月-2023年12月)
各试点单位各自制定推进计划,全面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市建设局将对试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并统筹协调试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指导试点项目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
(三)总结阶段(2024年1月-2024年5月)
试点项目完成后,市建设局总结评估试点项目过程结算措施成效,梳理试点过程中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及尚需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过程结算实施思路和措施,向省住建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向全省推广试点工作成果。
附件: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报
审材料
附件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报审材料
根据《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施工过程结算特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过程结算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过程结算报审表》(原件1份);
(二)立项批文、工程概算文件或资金来源文件(复印件1份);
(三)合同或协议,历次的过程审核结论书(复印件1份);
(四)经发包人(全过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盖章的过程节点设计图、设计变更(原件1份),施工过程节点工程的验收证明或各方签字验收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五)招标、投标、中标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及中标预算电子档;
(六)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总结、监理日志及监理报告,材料询价资料(复印件1份);
(七)经发包人(全过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的缺项材料定价表、审核意见书(含特殊工艺使用及价格审核确认)、经审核的过程结算工程量计算书、过程结算书(原件1份及过程结算书电子文档)等。
厦建筑〔2022〕3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过程结算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