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厦建筑〔2022〕41号),从即日起开展2022年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均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评价,具体文件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账号注册
参评企业应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注册账号(部分企业已有注册账号,无需重新注册)。
二、企业参评申报
参评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用评价模块提交参评申请,单位类型应选择“造价咨询”,后点击首页中间的“造价信用评价”,并在信用评价业务模块完整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2021年发生的相关业绩及信用信息。
三、工作完成时限
参评企业必须于2022年7月6日前完成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所有数据的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上报的业绩为完成造价咨询成果盖章落款时间在2021年的造价咨询业绩(需上报评价办法第七条第(二)类业绩,第(一)类业绩由市造价站直接采集),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均为2021年该企业发生的相关信息,没有提交默认为实际未发生。
(二)评价实施单位对造价咨询企业申报的业绩可采用抽查方式核验其真实性,一旦发现数据作假,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B+级及以上等级,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各项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完成后,市建设局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
五、综合评价平台登录地址
厦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首页(js.xm.gov.cn)--业务系统--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企业端)--造价信用评价。
六、评价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技术支持QQ群:481474796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8123043
评价工作及相关政策咨询电话:5050320、5057063
七、工作要求
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实施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评价、使用等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局是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实施。
第二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共55分)、业绩(共30分)、良好行为信息(共15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设限,直至0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详见《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由企业登录评价系统
按要求真实、准确地完成信息登记。基本信息一旦发生变更则需在评价年度内及时更改。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信息登记。
第七条 业绩分是指企业在评价年度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所取得的分值,共30分,具体分值如下:
(一)依法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或审核(含最高控制价编制或审核)(共20分)
(二)其他造价咨询业务(含估算、概算、非依法招标项目的预算编制或审核、结算的编制或审核、造价鉴定、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共10分)
其中第(一)类业绩由市造价站主动采集。第(二)类业绩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并进行公示。
同一份造价业绩成果只允许计算分值一次。市造价站对企业申报的业绩可采用不定时抽查方式核验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企业在填报业绩时弄虚作假的,该评价年度业绩分直接按0分计取。
《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业绩第2.1条公式的60%与40%比例可在评价年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国家、本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表扬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国家、本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曝光等的信用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国家、本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判决书、认定书、裁决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在评价系统申报相关的信用信息。可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未在评价年度内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不良行为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第4.4条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均可直接向市建设局或市造价站举报,经核实后由市造价站采集记录。
第三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 3 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 3 年。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工作内容进行复查核验,保证该项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市造价站负责处理,异议处理时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 市造价站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八条 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五章 信用评价、公布及运用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计算周期为一年,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分值重新计取。
市造价站每年第一季度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1-12月份生效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B+、BB-、C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
A级:80分≤评分≤100分,表示信用优秀;
BB+级:65分≤评分<80分,表示信用较好;
BB-级:50分≤评分<65分,表示信用一般但低于平均水平;
C级:评分<50分,表示信用较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在厦门市建设局官网上对外公布。评价结果将被上传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厦门市建设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二条 评价年度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B+级及以上等级,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企业受到附件1中不良行为信息4.1条行政处罚或曝光的;
(二)恶意隐瞒有关信息或弄虚作假影响信用评价的。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含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招标人可根据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等级结果考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造价站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内容,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健全防范措施,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局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附件
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评价实施 主体 | 判定依据 |
1 | 企业基本 信息和人员配备 (共55分) | 1.1企业基本信息起评分50分; 1.2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但未及时更新的发现一次扣2分。 | 市造价站 | |
1.3在厦门本地该公司于评价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保三个月以上(退休人员除外)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在评价年度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绩(成果文件需盖章上传),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加分(本项最多加5分): (1)土建专业有1人加1分,最多加3分; (2)除土建专业外,其他专业有1人加1分,最多加2分。 |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企业员工社保缴交证明、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
2 | 业绩 (上限30分)
| 2.1评价年度内的造价业绩分为两类:⑴依法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或审核(含控制价编制或审核,共20分);⑵其他造价咨询业务(含估算、概算、非依法招标项目的预算编制或审核、结算的编制或审核、造价鉴定、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共10分)。 以上两种业绩均分别按下列对应的公式计算业绩得分,之后再汇总得出该企业的业绩分总分。具体如下: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于评价年度内的该类造价编制的个数和金额,分别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该类造价业绩分: 第(1)类造价业绩计算公式为:Zi=A/B*10*60%+C/D*10*40% 第(2)类造价业绩计算公式为:Zi=A/B*10*60%+C/D*10*40% 其中: Zi:指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该类造价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A:指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金额累计值。 B:指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金额累计值的平均值(即所有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金额累计之和除以有该类造价业绩的企业数量)。 C:指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项目个数。 D:指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项目个数累计值的平均值(即所有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项目个数累计之和除以有该类造价业绩的企业数量)。 说明:1. 同一份造价业绩成果只允许计算分值一次。 2.计算得分超过该类造价业绩分总分值的按总分值计取该类造价业绩分。 3.企业在填报业绩时弄虚作假的,该评价年度业绩分直接按0分计取。 | 市造价站
| |
3 | 良好行为信息(上限15分)
| 3.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于评价年度内在厦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 (1)因良好行为受到福建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造价总站奖励、表彰或表扬的,每次加4分; (2)因良好行为受到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造价站奖励、表彰或表扬的,每次加3分。本项最多加7分。 | 市造价站 | 相关证明文件等 |
3.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从业人员于评价年度内参加本市及以上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类竞赛中获奖,每获厦门市级一项加1分,每获福建省级及以上一项加2分,最多加2分。 | 市造价站 | 获奖证书等 | ||
3.3加入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并签署行业自律公约的,加2分。 | 市造价站 | 市造价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 ||
3.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从业人员于评价年度内参与福建省造价总站、厦门市造价站组织的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等,并被组织单位采纳的,每个项目加1分。本项最多加4分。 | 市造价站
| 相关证明材料等 | ||
4 | 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设限,直至0分) | 4.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其造价从业人员于评价年度内在厦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受到福建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受到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的,每次扣7分;不良行为受到福建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曝光的,每次扣5分;不良行为受到厦门市建设局曝光的,每次扣3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
市造价站
| 相关证明文件等 |
4.2评价年度内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双随机检查中, (1)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3%,小于5%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2000万元,小于3000万元的,除第4.1条扣分外,再扣2分。 (2)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5%,小于7%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3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的,除第4.1条扣分外,再扣3分。 (3)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7%,小于10%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4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除第4.1条扣分外,再扣4分。 (4)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10%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除第4.1条扣分外,再扣5分。 | ||||
4.3评价年度内的日常检查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拒不执行责令整改决定或被发出监督意见书的,每次扣2分。 | 市造价站 | |||
4.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于评价年度内进行信用信息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的,或不良行为信息隐瞒不报的,每条扣5分。 | 市造价站 | |||
4.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其造价从业人员于评价年度内,因未按约定履行造价咨询合同受到投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造价站查实的,每次扣3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 市造价站 | 相关文件 | ||
4.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但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扣2分。 | 市造价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