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由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厦建价协【2020】05号文,以下简称《新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厦建价协【2013】07号文发布的有关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不再使用。因新标准的发布,对于部分跨越2020年7月1日的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项目,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办理费用结算或费用结算审核时存有争议。为便于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上述跨越2020年7月1日时间点的项目,如何执行新旧标准提供以下指导意见:
1、在办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结算或结算审核时,其依据为委托方和承接方已签署的造价咨询合同或招标代理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对于造价咨询合同或招标代理合同中,未约定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而是约定具体收费金额或费率的,均按照约定金额或费率办理结算或审核。但在未办理最终结算前,依照新标准双方另有协商的,按协商后的费用金额或费率执行。
3、对于合同中约定“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颁布新收费标准的,按最新收费标准执行”的:2020年7月1日以前完成的造价咨询成果和招标代理业务,按旧标准执行;2020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造价咨询成果和招标代理业务,按新标准执行。合同中约定的优惠金额(固定)或优惠率保持不变。
4、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完成时限,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招标代理以《中标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造价咨询以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出具的《招标工程造价备案证明书》签署日期为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未出具《招标工程造价备案证明书》的,则以最终造价咨询成果移交委托方日期为准。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2022]11号关于如何执行新旧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