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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 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23〕3号 发稿时间:2023-01-13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春节期间企业用工以及节后复工复产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我局上调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20日至2月28日,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以现行指数1.1801为基础上调15%,调整为1.3571。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

三、请参建各方做好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20日起执行,2023年3月1日终止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