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劳务等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增强企业诚信履约意识,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省、市施工合同履约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评价体系
构建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体系,常规检查依托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按照省、市相关评价标准,开展在建项目全覆盖评价,夯实工作基础;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侧重施工承包行为的督导,聚焦薄弱环节,狠抓责任落实。
(一)加强常规合同履约评价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实施日常监管事务的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统称“各监管部门”)应全面落实《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23〕7号)要求,并在《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厦建筑〔2021〕139号)的基础上,新增和完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及分包合同签订等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
(二)开展施工承包行为专项检查
各监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度开展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暨施工承包行为专项检查的次数和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次、合计检查的项目总数不低于在建项目总数的10%。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医社保、工资及考勤等情况的核查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款拨付等资金管理方面的检查(详见附件2)。
二、强化评价重点
为有效推进防欠治欠制度的落实,突出评价重点,持续强化劳动监测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督促款项及时拨付,着力规范项目施工承包行为,各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一)加强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各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智慧监管的作用,运用省平台,加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及考勤、维权公示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建设(代建)、监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均应纳入省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并考勤,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按规范要求使用省平台并加强项目状态和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参建单位应予配合。
(二)规范款项拨付要求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拨付要求,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进度款。持续落实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进度款拨付管理有关要求,原则上工程进度款从施工单位申请到拨付至施工单位账户的时限不超过45天。鼓励建设单位优化审核拨付程序,特别是急难险重的工程,应当压缩拨付期限,做好资金保障。各监管部门依托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加强预付款拨付和进度款支付等情况的检查,除未发生请款等特殊情形外,抽查的进度款拨付笔数应不少于3笔。
(三)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总包单位进场前,按照福建省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有关规定,依法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会同总包单位,及时通过省平台如实登记(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文本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施工承包行为
严禁以包代管,总承包单位要落实分包单位及现场临时用工的管理责任,分包单位进场(含企业资质、人员等)应报建设(代建)单位审核同意,并建立分包单位信息台账。针对常监管中发现的承发包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和问题,各监管部门应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核查处置。
三、建立举报制度
为落实施工承包行为的过程监督、信息共享和线索报送,严厉打击施工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承包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告示牌”(详见附件3)。
(一)设置要求。自本通知执行之日后新开工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以张贴等方式设立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作业区人员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可与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并列布设,以便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投诉举报信息,其他既有的在建项目,各总承包单位应在2024年3月1日前落实到位。
(二)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开的,各监管部门应责令总承包单位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为未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予以处理,并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该项目的承发包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等核查,适时予以通报。
(三)处置措施。各监管部门对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要按程序登记、核实和处置,严厉查处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对不配合施工承包违法行为调查的项目参建主体,以隐瞒发承包关系的,依法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责令停工、实施行政处罚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管工作的认识,依托施工合同履约评价机制,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持续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压实主体责任。建设(代建)、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实名制考勤,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三)严格信用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发挥信用监管作用,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中不良信息的记录,并在市场准入和退出、资质管理、招投标、现场差异化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应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激励守信、严惩失信。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常规检查评价表
1-1.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现场评价表
1-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现场评价表
2.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暨施工承包行为专项检查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承包违法违规
行为投诉举报告示牌(样式)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0月25日